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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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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发放《及收受有《关招投?标书面?文件、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工!。作环节?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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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凡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工程?招标代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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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将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等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对于》招标工作时》间较紧?的招:标项:目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核准招标文件可【以在发放之日的三天!前,备案但招标人必须】将招:。标方:案在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之日)的三天】前报建设《行,政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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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招标方!案中应当载明工程】概况:、招标工作时间【及地点、资格预审】办,法、:评标办法等事项【招标公告发布—以后(或者》投标邀请《。书发放以《后)招标《人不得对资》。格,预审办法及评—标办法?随意:更改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发放《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之日的?二天:前将资格预审报【告(含?资,格预审?情况汇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书面答复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质疑或者》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修改的!应当将书面答复或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在发放之日的二】天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提交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工程【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工程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资格审查、投—标人的确定、—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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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工程!的相应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等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提交的备案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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