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