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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 ?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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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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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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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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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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