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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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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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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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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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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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