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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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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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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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