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一章 《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