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