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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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及拆除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设备租赁、》检测: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检测】。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应当:。对建:。设工程在《设计:文件:注明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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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检测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降低工程质》量,、,安全标准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挂靠有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组【织工程施工、实施工!程监:理,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不断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水平
第七条 】对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提高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水?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以及举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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