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电力设施的》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电力企业》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完善预警机制】确保电力设施安【全运行?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主管部门《以及电力《企,业,建立电力线路走廊火!灾应:急,和森林?火情预警联》动机制?
第八》。条 :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 电力《企业应当配备—电力设施保护专【职人员保障》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做《好电力设《施,日常保?。护工作
》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下列《地点和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一)人口《密集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
(二)人员!活动:频繁区域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三)】车辆、自《走,式机械?频繁通行《地段的架空电力线】路杆塔;
】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或者围栏;
】
(五)变电站!、换流站、》开闭所、电缆终端站!围墙(栏); 【。
(》六)城镇繁》华地段电力电缆沟】盖,。板;
— (七)电力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的管沟【(线)?;
—(八)海《底电缆、江河电缆】。的两:。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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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的行为
!(,一)扰乱发电—厂、变电站等—生产区域的》生产秩序或者移【动、:损坏发电《厂、变?电站等用于生产【的设施、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 :
《(二)在《发电设施附属的【输煤、输油、输气、!输,灰、输水《、供热、供汽管沟】(线)的保》护区:内擅自取土、挖【沙、采石、打—桩、钻探《、葬坟和进》行其他挖掘》作,业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矿渣和含有酸】、碱、盐等化—学腐蚀物质的液体】。和其他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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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附近从事—焚烧或者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四)在发电厂生】产用水取水口向周围!。延,伸100米的水【域和: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内《的水工建筑》物向周围延伸—300?米的水域从事炸【鱼、捕鱼、游泳、划!船,及其他?危及水工建筑—物安全的行》。为;
《。
(五)—在火力发《电厂的灰坝(场【)上挖掘取土及【其安全距离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 (六)在》用于水?力发电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围垦、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以及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等?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 (七)损坏、封堵!发电厂、《热电厂、变电站、】开闭所的专用铁【路、公路、桥梁、】码头、航道、船舶】停泊区和《检修道路;
! (八?)损坏、迁移水【力发电厂的水情测报!设施; 《
(》九)其它《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及其辅助设【施的行为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
(一)向电!力线路设施》射击或者《抛掷:物体;
【 (二)在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300米的】区域内放风筝—。或者升空《气球及其他空中【飘动物;《 ,
(三)利】用,杆塔或者拉》线,拴牲畜?、悬挂物体》、攀附?农作物、作起—重牵引地锚;
】
(四)在【电力线路《的杆塔内《或者杆塔《和拉线之间修筑道】。路;
(五!)拆:卸电力线路的杆塔】。、,拉线上的器材或者】移动、损坏电力线】路设施的《。标志;
(!六)擅?自在电力线路—上进行搭接 —
第十二条 【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
?(三:)堆放谷物、草料】、木材、稻秆、油】料等易燃易爆物【品及垃圾、矿碴等】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
(四—)烧窑、《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秆及燃放鞭炮—、野炊、烧纸等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野外用火 【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林》区内或者《林区边缘《。进,行野外用火引起火灾!给电力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者《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 (一)35—千伏: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
(二—)11?0千伏?以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前款规定》的区域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采矿、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可能引起杆》塔、拉线《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的,应当修筑《护坡加固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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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在【电力线路保护区附】近进行可《能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机械施】工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敷设城?市供水、排水—、煤气?等公用事业》管道应?当服从城市统—。一规划管理谨慎使】用机械不得损害电】力设施
第【十,。五条 《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协《商达:成协议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施工》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水【平距离3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确—需,进行爆?破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的书【面同意?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前】款规定范围外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电力工?程建设?。材料、设《备不得非法阻—挠施工?单位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及拆除废旧电力设施!不得以任何借口非】法,干扰、阻挠》、破坏合法》的电力?设施工程建设
】
第十八《条 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安全措施
【
?(一)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使用机械作业; !
(二)【高度与架空电力【线路的导线之间不符!合垂直?安全距离《规定的车《辆及其运《。。载物体或者其它物】体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
》 (三)在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上联接电!器设备或者》架设: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线路以及放【置其他设施
】 从事前款第(三!)项的活动的还应当!征,得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同—意
第十九条】。 , 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
(》一)组织《营救受?害人员撤《。离、安置受威胁人】员,;,
:
(二)—迅速组织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 (三)排除【妨碍限制通行保【证抢修通道畅通; !
,
?(四)调集物资【、,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支援抢—险;
《
(五)协调电!力供应确《保重要单位供—电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突发事件《时电力企业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消除危险源控制】。事态发展;
】 (二)立即【抢修受损电力设施】;
(三)!组织应急电力供应】保证重要单位—。用电; 《
? (四)《其他:。恢复电力正》常供应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以下紧急措施消除!危,险源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
: (:一)中止供电;
!
(《。二)修剪或者砍【伐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林?木,等植物;《
(三)】挖掘排水沟渠等开】挖地:面行为;
】 (四)清除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五)采取其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措施
—
电力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采取前款所述紧急】措施依法必须补偿或!办理有关手续—。的应当予《以补偿或补办—。并应当尽《量减少损《失
第二十二】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定期对?电,力设施进行巡—视、:维护、检修及—时消除隐患、排除故!障减:少因故障、事故【造成:的停电
第二】十三条? 电力设施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对侵】占、:。毁损电力《设施或者妨》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可以依法单】独或者合并行使权利!;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保?护现场并《提请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
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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