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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三章 》。 : ,工,程计:量程序与方法—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作,为投标报价时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及施工图—纸和国家有关计量规!。。定,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 第十一】条 : 土方工程计—量原则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以及计量》。起始位置地形图【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根据测绘》成果和施工图—计算土方《工程量   !  1、《要求开挖断面必【。须符合施《工,图设计不《能出现超挖和欠挖现!。象   【  2、对工程因】地,。质变化需要变更设计!时必须?。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设计代表】。确定签字后报业【主单位审定 — , ? 第十二条 】 ,结构工?程计量原则按照【设计施工《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 】 第十三条 ! 工程计量前监【。理机构应审查承【包人计量人员的资】格,和计量仪器》设备的精《度情况审定计量的程!序和方?。法 】 第十?四条: 在接到承包【人计量申请后监【理机构应《审查:计量项?目、范围、方式【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所需的【资料、?工程计量已具备的】条件若发现问题或不!具,。有计量条件时应督促!承包人进《行,修改和调整直至【符合计量条件要求】。方可同意进》。行计量 — ? :第十五条 》 监理机构应会同承!包人共同进》行工程计《。量;或?监督承包人的—计量过?程确认计量结果;或!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复核 — : , 第十六条 【甲,方对:监,理确认的《计,量进行复核或在【监理计量过程中【。甲方驻工地代—表一同参加确认工程!量 】 第十七条 — ,在付款申请签认前】监理机构应对支【付,。工程量?汇总:成果进行详细审【查 《 , , 第十八—条 监理机构应对!工程:计量成果负责—必,须重新进《行复核、计》量进行必要的修正】与调整 】 第十》九,条 当承包人完】成了每?个计价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必须要求承包【人与其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或按照施【工图纸重《新计算工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 ? 第二十条 !。 本工程各》个项目的计》量方法应按招标文件!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