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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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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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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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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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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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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 ,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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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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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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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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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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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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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结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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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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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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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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