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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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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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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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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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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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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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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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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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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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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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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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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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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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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结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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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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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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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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