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 】   ?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   !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 】 ? 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     —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     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结《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 ?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