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抗震设防《要求 【。第八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 (:一)一般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 【    (二)【抗,震设防要求》高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重》要建设?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具体范围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拟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 ,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4公里区域的】建设工程和地震研究!程度:及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并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或者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的大中城!市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并!根据:地震小区划工作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 》    《地震灾区区》域性抗震设防—要求需要变更的【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 第九条 大型水】库大坝?、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并报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鼓励位于地》震烈度7《度以上地《区的建设单位在下列!建筑工程上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 ! : ? :     (一)】高度超过80米【的高:层建:筑工:程; 》 《     (【。二)采用《隔震、减震等新技】术的:建筑工程; — —     —(三)体型不规则】的7层以上的建筑工!程 !     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设?置、:。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并由地?震工:作部门进《。行指导 【 》第,十条 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的建设?工程负责项》目备案?、核:准,、审批的县级以上】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将项目基本情—。况和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送!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选址或者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前】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办《理抗震设防要求审】。。核确认手续 】 ? ?    《前款:规定外?的建设工程属—于国家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中乙类以《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采用《情况报当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 , : , , 第十一条 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阶段(无可行性】研究的在初步—设计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报省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 , ? ?    地震—小,。区划工作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实施结—。果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审核【意见书、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审批文件应当作!为项目立项、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审查的文件材】。料 【 第十》三,条 发展和改革、】工业:经济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 :。 第十四】条 建设、交通【、水利、电力、铁路!、民航等《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对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初步设计文】件中:未,包,含经批准的》抗震:设防要求《内容的不予批准【或者:。核,准 【 ?。第十五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或者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省外单位在本省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应当到县》级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备案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