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四《章 组织保障 】。。 第三—十二条 下列—。地方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 !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 其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消防】。队伍: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固定《用房:、消:防经费、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