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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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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下列地方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
【
, ,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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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消防队伍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固定用《房、消防经》费、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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