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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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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下列地方【应当组建政府专职】消防队?
(》。一)消防站数—量未达到《国家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规定的主《城区和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
(二)】国家和省级重点镇】;
(三)】建成区面积超过五平!方公里或者居住【。人,口五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
其》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建立消防《队伍
第三—十三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消》防站建设标准落实】固定用房、消—防经费?。、车辆?和器材装备》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的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政府或者公安派【出,所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 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的消《防队伍由公安—派,出所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十五条 政府专!职消防?队参照公安消防队】的有关规定建—立,执勤、训练、工作、!生,。活制度保《证执勤?。训练、灭火救援和】其他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因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等工】作受伤、致残、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等待遇专职消防】人员按照工伤保险等!规,定执行其《他消防人员参照【专职消防人员—的规定执《。行;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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