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