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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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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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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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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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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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