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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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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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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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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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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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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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