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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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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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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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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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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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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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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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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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