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 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