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 , , ?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设施保护 !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燃气发展规【划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燃气:发展规划应》当包:括燃气气《源,、燃气种《类、供气方式和规模!、燃气设施布局和】建设时序、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设施保护】范围、燃气供应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 燃》气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  】 燃气?工程选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并且?依法办?理规划、国土、【建设:、公安消防、—环,保等手续 第八条! 燃气工程项—目,立项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再按照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  燃气《场(:站,)工程和燃气输【配干管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有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专】篇,审查意见 —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款规定的审查工作】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验收情况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6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 第十—条 :燃气企业应当加强】燃气设施安全检查对!燃气:储配站、燃》气管道等设施—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并且报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   燃气—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禁止擅自】涂改、覆《盖、移?动和:拆除燃气《安全警示标》志 : 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进行:爆破:、钻探、打》桩、顶进《、挖:掘,、重压?等作业;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堆放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  (四《)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不《得影响燃气安全【 :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查明—建设工程《范围内地下》燃气管?道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通知燃【气企:业商定?并且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在—施工过?程,中,燃气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 !。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毁—坏,。或者擅自迁移、改】动公共燃气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