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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供热—设施:。管理 ?
—第三十三条 热交换!。站以外的供热—设施由?供热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热【交换站及《其,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交换—站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
对供—。热设施无管理—能力的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可以委托供!热企:业,有偿维修供热设施供!热企业不《。得拒绝
— 第三十四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第三十》五条 供《热企:业,和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对:其管理的供热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供热设施安全!运行
《
供热企业或】者热交换站管理单位!工,作人员需《要入户检查、—维修供热设施时【应当出示相关证【件用户应当给予便利!
第三【十六条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热设施的运行状况】实施监测保证城【市供:热设施的安全运行 !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构)筑物; 【
(二)擅自!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掘、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废:弃物;
【。 (三)向供热管沟!内排放易堵塞—物或者污《水等;
(!四)其他损坏供热设!施的行为
】 第三十八条 需】要在供热《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施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得相关开!挖手续的同》时查:明供热?。管网情况并》与供热设施管理【单,位商定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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