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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统一编制新【城、碑林《。、莲:。湖、雁塔、未—央、灞桥六区—城,市集中供热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 ,  其他区、县的】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区、县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但跨【区、县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由—市供热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城市集?中供:热,规划并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其他?相关的建设审批手续!  ?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集中】供热规划确定—供热企业的供—热范围   供】热企业应当在—供热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供热范围内—发展用户《供热:范围确需调整的【应当经供热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按照节能降耗、温】度可控、分户计【量的要求进行设计、!施工不?符合供热分户—计量设计、施工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 ?  :。 未实行分户计【量的:供热采?暖系统应当加快进】行分户?控制:和,分户计?量改造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竣工验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资《料,报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三—。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代收—的,城市集中供热公【网建设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纳】入财:政管:理专款专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