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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车辆 车辆驾驶员】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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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 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
— 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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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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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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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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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第十九条 【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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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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