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三章 》车辆 ?车辆驾驶员 】 第十四条— 城市交通车辆的发!展及车型的选用应当!与城市规模、—道路状况《相适应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制定 ! : ?第十五条 新购【置车辆?应当及时办理牌证】变更户主的》必须在二《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 《  :  驻市单位、个】人购置?的车辆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地,区办理牌《证 《 ,    《驻市:单位、?个人:需用外地车辆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 第十【六条 特《种车辆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应经市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井只?准在执行公》务时按规定使用【 : , 第—十七条 《禁止拼装《。、复活报废车—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和使—用报废?车辆    !。 机动车辆》应实行定期淘汰、更!新制度 《。。 《 第十八—条 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学!。习,交通法规掌握驾驶技!术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考试合【格领取驾驶证方准驾!驶车辆   ! , 机动车辆》驾,驶员应由服务单【位统一组织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没有固定服!务单位?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 第十九条 【持有外地驾驶证【的驾驶员在本市【从事驾驶工作的【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驾驶【虽变更服务单—位的应当在二个月内!办理变更手续 ! 第二十条 购!置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必须领取号牌、【。行驶证残疾人专用】机,动三轮车只限于持有!驾驶证的残疾人【个人代步使用—其他人员不得驾【。驶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