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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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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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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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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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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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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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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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