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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管:理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编制【城市排水规》。。划合理安排排水管网!。、排水泵《站、污水处理—厂,等排水设施 】    》。市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制定公共排水!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 第十条 城市!排水应?当遵循雨水、污【水分流排放的原则 ! :    城市新】区建设?。、旧区改《造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排水?设,施应当按《照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建设;尚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旧,城区应当加快排水】设施的改造逐步向雨!水、污水分流过【渡 》。。 第十一条 【新建:或者改建的排水管道!在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沉淀】井、隔油池、化粪】池,等设施 》    》 在: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地域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 — , ,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必须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标准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 《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排水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