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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 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 》 《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第】二十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 《 》。第二:十一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 : :  : , :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 《 第二十三条【 ,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