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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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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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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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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
—第二十?一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
《。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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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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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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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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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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