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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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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城!市道路、桥涵、排】。水管渠、《堤坝、?隧道、路灯、—。供水、煤《气、交通、消防、】人防、?电力:、电讯、热力等设施!以及河道、水库都】。必须严加《保护:不得擅自《占用:或毁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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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方便群众!繁荣市场城建管理】和公安部《门应在不影响—市容:、交通、《消防、卫生和市【政、:公用设施正》常,使用的?情况下按照城市规】划和: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合【理布局?统一安排临时的、】半永久?性的或永久性的市场!和商亭、菜棚—、摊床等用地—未经市城建》、公安部门》批准不得在划—定区域外任意设置商!亭、菜棚和》摆摊售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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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不】准在城市道》路(包括人行道)】上修建永久性、【半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物品不准在城!市防洪堤坝、—水源、水《库、沟渠等》用地及防护地内【挖土、开荒、—打井、建房、放牧】。、埋尸、倾》。倒垃圾不准在地【。下管线上《部,挖土、?建房和进行爆破作业!不准擅自《拆除、改装、接【引城市的各》种公用管《线 ?
第二十一】条 凡因施工—作业或其他需—要而临时占用、挖】掘道路、《空,闲地的须《经市:城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并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费,、破路费挖掘道路必!须设置?安全标志和防护设施!并限期修复占用、挖!掘期满必须立—即清理场《地,报城建管理部门检查!验收各有关部门【新建和维修》城市道路及各种【地下管线必须于三个!月前提出计划周【密准备由城建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安排按计划进行避】免,。重复破路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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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各种车?辆要按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指定的路线行驶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履带》车及其他对城市道路!有破坏作用的车【辆通:。过,城市道路、桥涵前】必须报经公》安部门和城建管【理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对道路、【桥涵有损坏时按规定!缴纳赔?偿费机动车试—刹车:必须在指定的路【段进行 《
经】营停车场的单位须照!章向城?建管理部门缴纳占地!、占道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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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凡—从城市各种地—下管线接引》文管拆?迁、改装原》有管线或《穿越明渠、堤坝修建!地下管线《。须经城建规划部门】同,意由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结束后报经原批准】部门:检查验收 》
第二【十四条 禁止向城】市下水管《渠排放?对排水设施有腐【蚀、堵?塞等危害的污—水和:有毒害的气》体特殊?情况必须排放有害】污水时须报经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对排水设!施造成损坏》、淤:堵者由排放》。单位赔偿、补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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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在:水利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必须》对城市?用水和农业用水【。实行:统一规划做到—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地下水资源要由【水利:部门会同地质、【城建、环保等部门】负责管理严加保【护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水源卫生防护!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严:防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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