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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  《  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 : 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 ,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 (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  (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    (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 :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