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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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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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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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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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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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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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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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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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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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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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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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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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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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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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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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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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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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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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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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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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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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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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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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