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
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
:
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
《
,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
(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
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