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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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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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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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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
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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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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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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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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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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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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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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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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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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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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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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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
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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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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