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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    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 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   (》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    (—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    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