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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 第八条》 建立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和实施方案有计】划地削减或者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 《 第:九条 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者)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登记   ! 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污染!。防治:设施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申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物拆除?、建设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噪声—、扬尘?污染的应当在工程开!工前:15日内申报 】    申报登!记内容需作重—大改变的应当在变】更前15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发生紧【急重:大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3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   终》止,排污行为的应当在】终止后7日内—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 排污者应当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或者实施《方案确?定,。的内容核《发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或者?。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 ?   排污者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标!准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 《。 第十一条》 排污者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排污者应当!。增加投入提高污染】物的处理能》力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  排污者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环境《监测制度《组织监测网络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环!境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监控中心】建设:和运行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或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应—当分别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60日、】30日?、1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且情况?特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延长审批【期限审批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应!当采取?清洁:生产措施优先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以及低碳排【放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 ?    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企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 ?  : 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应当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告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业经济行政管】理部门 —。 第十七条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应当》事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八条 《红线宽度在40【米以上的道路两侧】、半径在50米以上!的广场周边、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公—园及: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生命线工程》及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设施;建设其他设!施的: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 ,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和阻挠检查》 :    》 检查人《。员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规范着装》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暂扣或者封存产!。生,污染的设施》、,物品    !。 (一)在夜间违】法进行建筑施—工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作业经告!知,拒不改?正的; 【   (二)违】法收:集、贮存、运输、利!。用、转?移、处?置放射?源或者危险废物的;!。    】(三)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可能】。使违法行为》证据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 ?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应当制作】书面决定《出具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清单上记录情况】并由见证《人签字证明或—。。者以:。。现场录音、录像【等,证据证明 】。。 ,  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不得超【过7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暂扣!或,者封存设施、物品】的期限届满》前对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启封、返还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妥善保管被暂扣的】设施:、物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解除查封不得擅自】隐匿、转移、变【卖、损毁、》使用被暂扣或者【。封存的设施》、物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