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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 房屋、《公共设施《。、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 《 :第,。三十三条 》 县级以上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庄、集镇】房屋的产权和产籍】管理依法保护—房,屋所有人的房—屋所有权 】    建制—镇的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按?照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村镇饮》用水水?源,防治水污染》改善:供水条件保证—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 ? 第三十五】条 村镇的各项生!产建:设活动?。必须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保护和【改善村镇的》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 — 第三十六条 】 村镇应当有计划地!进行绿?化造:林美化环境在宅旁】、路:旁、水旁《、村旁植《树  —   村《镇,规划确定的公共绿地!、苗圃?、防护林地》、专用?绿地不得占用或改作!他用 《 : 第》三十七条 》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村《镇环境卫生的—管,理建制镇、集镇【应当配置环境—卫生人员;村庄【的公:共卫生由村民委员】会负责   !  村?镇应当规划建设【。。垃圾处理中转站【或垃圾集中处理【点    】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村!容,镇貌和环境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指!定的地点外》倾倒垃圾、粪便【、工业三废和其他废!弃物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村镇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并【根据谁投《资、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参与村镇的供!水,、排水、《道路:、环卫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 : 第三十【九条 对在建制】镇新建房《。屋的可按规定收【取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 《  《   ?对在:集镇:新建:房屋的可《以按规定收取一【定费用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国家和《地方财政支》持村镇?建设的资金》和按规?定,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经!费应当用于集镇、】建制镇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