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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民用建筑《。材料和产《品,以建筑?节能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名义!销售的应当》依法在销售前分别】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准予备案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名单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依法对—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满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  (四)用—。于建筑节能的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事先报》送监:理单位验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监理—细则、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三):对采:用假冒伪劣以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星级!等信息?并如实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但不得降低建】筑物节能《标准 ?。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