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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新?建民用建《筑节能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市民用建筑节】能发展状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技术政策《编制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推广目【录和限制或者禁止使!用高能耗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目录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 第九?条 在本市生产【和,使用的民《用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尚未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   民用建筑材】料和产品以建筑节能!或者新型墙体材料】的名义?销售的应当依法【在销售前分别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备?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发布!准予备案的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材料名单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及省:合理用能标准、【节能设计《规范和?。民用建筑节能评估】意见依法《对民用?建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第十一《条 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执:行民用建筑节能标准!遵守有关民用建【筑,节能的法《律、法规《、规章 《   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节—。能评估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节能评估、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  ! 建设单位应当在勘!察设计委托书中【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节能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和评价标《准进行绿色》建筑预评估 —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设计和《施工招标文件及相关!合同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技术要求》和产品技术》指标向?。施工和监理单—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组】织验收 《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降】低民用?建筑节能标准—不得明示《、暗示或者默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材料】、,产品和设备》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单位擅自修改经【审查合格《的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文件 《 第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根据民用建—筑,节能设?计,规范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民用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及相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审查备案或】者经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工程:不得:开工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审》查备:案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降?。低建筑节能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在—工程施工前编制【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技术《专项方案绿色建筑工!程项目编制绿色建】筑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二)对从事建筑【节能工程施工作业】的专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必要的实际操作!培训;?   (三—)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满足?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   ?(四:)用于建筑节能的】主要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前应当事】先,报送监理单》。位验收 》第,十,六,。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一)在监理—规划中明确》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编,制民用建筑节能监理!细,则、绿色建筑监理】细则:制定详细《的监理措施》。。和要求; 》   (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告【; :   (三》)对采用假冒—伪劣以及《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  (四《。)在墙体《。、,屋面:等重要?部位的保温工程【施工:时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分别在房屋—建筑施?工、销售(预售)现!场公示民用建筑节能!。信息明?示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绿色建筑!。星级等信息并如实】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或住宅使用》说明书 《 第:十八条 《建筑物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围护结《构确需改变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审核同意但不得降低!建筑物?节能标准 第十九!条 民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和验收《规范: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  未进行》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