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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能源!消耗推动绿色建筑】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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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规划、水利》、统计、市》场监管、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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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和县(市!),区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民用建筑《节能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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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本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编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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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应当对》新建(含改建、扩建!下同)民用建筑的】节能要求、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节【能科技推广、可再生!能源的推广》应用、?民用建筑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以及绿色建筑的】规模化推进》等方面提出具体目】标、安排和》保,障措施第五》。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新技术与产品】研发、节能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 第六条 】支持企?业、个人、社—会组织在民》用建筑节能中的【科研创?新和应用活动对【取得较大节能效益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测评、》审计、认证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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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行业协会在民】用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节能标》准的编制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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