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建 设
】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轨道?交,通配:套设施以《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第十【五条 对轨道—交通建设《技术中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拟》定轨:道交:通建设技《术的企?业标准?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
,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
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九【。条 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向,城市管理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
,
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规定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备?案,登记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实现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完《成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内容需【要修改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拆》除或迁?。移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轨道交—通施工完成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恢【。复原状或《者,。迁建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对?比鉴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组织—实施
》 安全对比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评【估轨道交《通建设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状况【影响的?依据
?
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轨道交通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
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