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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轨道交通配套】设施以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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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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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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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轨道交通建【设技术中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拟定!轨道交通建设技术的!企业标准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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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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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向城市管理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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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规定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备案登记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实现管理信【息的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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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完成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内容:。需要:修改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拆除或迁移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轨道交通施!工完:。成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恢复原状或者迁【建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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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对比:鉴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组织实施
【 : ,安全:对比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评估轨道交通建】设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状况《影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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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轨道交通!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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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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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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