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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建! 设
第十一条 !。本市建立轨道交【通,土地:专项储?备制度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和轨道—。。交通建设规划—对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利用进行《控制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轨道交】。通、轨?。道交通配套设施以】及相:关公用设施》建设用地一并纳【入轨道交通建—设用地的土》地征收范围并协【。调办理轨道交通建】设用地出让、划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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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划拨或者出让方!式取:得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有关?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 , 轨《道交通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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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和地【上空间相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提供:便利:
第十—四条 轨道交通建】设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执行基本建设【程序
》 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并—符合保护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相关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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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对轨道交通建—设技术中还没有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拟定轨道《。交通建设技》术的企业标》准报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明确安全】质量职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设备供应!等单位实施安全【质量履?。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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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城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建设【风险管理规范的【要求对轨道交通项】目进行安全质—量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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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测】单位和质量检测单】位进行第三方监测】和质量检测》
第十九【条 承?担轨道交通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业】务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事先:向城市管理》。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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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宁?波市企业信用监【管和社会责任—评价办法等信用管理!规定将本办》。法第十九条所指的备!案登记行《为纳入企业》信用管理和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并【实,现管理信息的共【享
》第二十一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轨—道,交通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完成后1》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施工过《程中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等内容需要修改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线和其【他设施所有》权人应?当向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如实:提供涉及轨道交通】建设的管线和—其,他设施的档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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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轨道:交通建设需要—。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可以拆除或迁】。移公园?等市政公用设施;轨!道交通?施工完成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恢复】原状:或者迁建涉及管【线迁移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协商确定管!线迁移方案;按【照原标?准迁移的管》线迁移?费用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承担;提高标准】或者增加管线容量】、数:量,的提高或《者增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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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在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前对】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沿线【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等进行调【查,。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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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轨:道交:通沿:线周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对比鉴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轨道交通工程开工!前组织实施
】 , 安全对》比鉴定结果应当作为!评估轨道交通建设】。。对建筑?物、构筑物安全【状况影响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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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技《术规定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避免和减少对!轨道交通周边已【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基础—设施的影响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六条 轨—道,交通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周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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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完工后?由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初步:验收:。;经初步验收合【格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合格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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