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资质管理与发包承包
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国家或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规定范围内承揽业务。
施工图审查机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依法履行招标投标程序。
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项目的勘察设计可以直接发包: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技术复杂或者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勘察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将勘察设计业务(方案设计除外)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设计业务,应当同时发包与建设工程相配套的设施设备设计。
第十条 勘察设计业务的发包与承包,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受地区和行业限制。
第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合同文本样式与建设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将勘察设计合同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施工图审查业务,应当与建设单位签订审查合同,并将审查合同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承包同一建设项目的不同单项工程勘察设计业务,或者共同承包同一单项工程的不同专业勘察设计业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分别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合同,并确定其中一个勘察设计单位负责协调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及建设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境外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我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应当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发包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省规定执行。
国家、省没有规定收费标准的,勘察设计单位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