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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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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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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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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 》
【(五)偷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
【(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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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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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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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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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移—、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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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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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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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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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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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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