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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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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或者影响照明设!施使用功《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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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擅》自拆:卸、移动、改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二)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3米范围内搭棚围】栏、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堆放杂物、倾倒【有腐蚀?性的液体、废渣及擅!自使用?明火作业; 【
(三】),擅自架?设、安装、悬挂、】张贴广?告、标牌、灯箱、】条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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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接用、【切断:路灯电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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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偷盗—、,破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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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擅自启闭【。城市道路照》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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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利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从事牵?引,。作业:;
】。
(八)其他侵占】和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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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允许迁移、拆除或者!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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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迁移、拆除【施工由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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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审—批要:求安装灯箱广—告等挂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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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有关【设计安装《规程:。。积,极采用?新光源?。、新技术和新设备达!到节:能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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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路灯电源增设路!灯,设施必须经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
第》三十一?条 :因过失损害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及时通知《市政设施管理机构】处理:
因!交通肇?事,。损坏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市政设?施,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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