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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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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根据《投资主体《确定权?。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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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履【行建立工《程档案、工程维修、!设施保护、防汛安】。全和协助水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破坏农村水》利工程?案件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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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程可予以承】包、租?赁、拍卖或者—。。实行:股份合作经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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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农!村,水利工程的供—水按有关规》。定和水价收取—工程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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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农!村水利工程和设【施确需占用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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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农村水利【工程设施《的,使用性质不得占用、!。挪用、变卖农村水】利工程设备、物【资和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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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水利【工程报废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条 农村水利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 ,
第—二十:一条 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工程】管理单位在确保工程!安全条件下》有使用权和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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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农村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挖塘、打》井禁止爆《破、采石、取土、挖!沙、弃置废渣和【垃,圾等废弃《物及其?他危害农村水—。利,。工程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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