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三章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投:资决策?阶段、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推行监理制—度
【。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一个监理单位【承担:建设工?程全部阶《段或者?部分阶段的》监理也可以》委托几个监理单位分!别,承担建设工程各个阶!段的监理《
,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监理】的,。内容包?括
】。
(一)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
【
(二)协—助建设单位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
【
(三)控制工程!质量:、投资和工期; !
《
(四)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
!(五)协《调建设单位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
?
(六》)监督施《工单位安全》保证措施的落—实; ?
:
(七)】其他需要监理的事项!
第十六!条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
《。
,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
: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
?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