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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   (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 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 ?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