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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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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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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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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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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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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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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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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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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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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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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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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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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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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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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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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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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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