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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    (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 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