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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 : ,  : (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