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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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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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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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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
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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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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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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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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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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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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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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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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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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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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