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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
第六条 设!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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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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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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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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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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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监】。理单位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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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 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到原批—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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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立、合并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 ,
(【二)歇业、破—产或者以其他方【式终止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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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变—更名称、住所、所有!制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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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外》埠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境外!或者国外的监理【单位:来,本市从事监理—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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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必须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不得转《让监理业务不得为】本单:。位投资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
第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监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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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监理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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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应,当持有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具有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后方可从事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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