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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