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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 ,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