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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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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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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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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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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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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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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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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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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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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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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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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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