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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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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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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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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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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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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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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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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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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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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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