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
: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