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市?容管理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 ,。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