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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