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市【。容管理?
?
第七条 城市建筑!物和各?类,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 ?
? ,鞍山市城市市区主次!干道及两侧、商业】繁华区、重要公共场!所的:建筑:物,和各类设《施每5年《应全面整修粉饰【。一次;?表面为贴面材—料或玻璃罩》面,的应根?据污染?情况及时清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它建制镇《可,根,据,当地市容管》理实际规定具体建筑!物整修粉《饰标准和时限
【
第八!条 临街《建,筑,物的:外,部结:构布局不得》擅自更改道路两【侧民用建筑阳—台应按封闭式—建设道路两侧确需】拆扒建筑物墙—体、增(改)建门】。脸、修砌《。踏步阶梯等必须【经,产权单位和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
》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实体围墙!
》
?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政府规定《的临街建筑物—及,。市政公用设》。施上钉挂、拴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得在道路及其两】侧种植农作》物、堆放各种物【料和设置《各,。。类加工场点
!
第【十一条 《城市基建工》程施工现场(—。。含拆迁废旧建筑物】现场)实行围—挡作业临街施工【。现场要设置不低于】2米高的围栏—围栏要坚固造型美】观主次干道、商业繁!华区和重要地段【的施工现场要—设,置广告式围栏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工程竣工后10天】内要拆除一切临【时建筑?和设施清理现场平整!场地
【
第十【二条 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必须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匾、标【语栏、橱窗、画廊、!商业门脸等应做到】语言文字《规范、造型美观、内!容健康、整洁完好】
】。未经产?权单:位同意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书?写、刻?画、贴挂各类广告】、标语等 》。
【鞍山市?城市市?区内各类饭店一律不!得悬挂营业幌—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因建设》等需要在沿》街设置临时建筑【物或其它设施的必】须按规定的》造型:和指:定的地点设》置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临时占道许可证!交,纳,占道费后方可施工】。
—
经批准设置【的临时建《。。筑物须?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景点式!美化保持其整—洁完好不《准超占面积或在【外设置柜台、—堆放物品
!
第十四条 —凡,经批准设置》的摊点应使》用按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定,式样的经营设—施、围挡或遮阳伞】。并,不得擅自《改变:经营地点
【
第十五条 】经批准设置的集【贸市场要《。。按批准的《范围设立明显—的界限和隔》离设施保持摊床整】洁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存)车场要》设立明显界限标志场!。内车辆摆放整齐 !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设—置雕塑品或纪念性建!。筑物应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设置雕《塑品和纪念性建【筑,物内容必须》健康符合造型—艺术要求与周围景】观协调设置后—产权单位要及时修整!粉饰:和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道路【两侧的草坪、花坛】、街心游园、植物小!。品,及其它绿《化,。设施应保《。持美观完好缺株枯死!或设施破损的产权单!位,和责任单位》应及时补植、—修,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