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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章 拆迁安】置 ? 第三十》条 拆迁安置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由:市、县(市)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就地【。或易地安置 — ?。 ? 第三十二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面积按单室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设【计,建设的房屋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按以下标准办理! ,。 ?   (》一)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按原住合】法房屋的居室间数】、面积确《定回迁?。安置的户型》 , :    被—拆迁人确属居住【。困难的可《增加:居室所?增加的居室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   (二)【。具有私房《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如原房】实行作价补偿放弃】产,权并需要《安置住房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    — (三)对于居住】临时:。建筑或者违建—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予:安置住房对经认定】确系无房的且有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可按一?户单:室户型?易地安置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 】  : (四)凡在拆迁!范围内持与》本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证(照)的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结算方法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临时建筑和违建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不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如系居?营合一的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安置   】 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 【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房屋安置的自【市、县(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确定过渡《期限  【  (一)—建设多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    —(二:)建设?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住宅和《高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24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三)新建小区建设!规模按规划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总的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合法房的由》拆迁:人一次付给搬家补】助费200元;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按原住单室80!元、双室100元、!三室以?上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地予以调】整 :  《。  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以及【原,住非合法房屋—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 超期?在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10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每月:增加150%;【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00% 】。 , , :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代建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 ?    (一)被拆!迁人:支付的代建费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参加房改的购】房资金?计算产权归属 !     【(二)被拆迁人【是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社,。会户免收代》建费可适《当降低标《准安置但不得低于原!。户型标准安置房【屋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     —(三)拆迁人收【取的代建费属于非】营业性收《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 — 【 :第三十九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被》拆,迁人 】    回迁安置】原则上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有效协》。议的:先,。后顺序立体单元【。公开自选房间 !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应将回!迁方案报市》、县:(市)拆迁》。办审批?审批合格发给回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回,迁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