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安置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由市、县】(市)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就地或易—地安置
】
第《三十二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面积按单室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设计建》设,的房屋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按以【下,标准办理
【。
(一)】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按原》住合:法,房屋的居室间—数、面?积,确定:回迁安置的户型【
被!拆,迁人确属居住困难】的可增加居》室所增加的居—室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
(二)!具有私?房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如原房实》行作价补偿》放弃产?权并需要安置住【房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
,
》(三)对于居住【临时建筑或者违建】。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予安《。置住房?对经认?定确系?无房的且有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可按一户单室】。。户型易地安置—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
【。
(》四):凡在拆?迁范围内持与本【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证(照!),。的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结算方【法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
,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临时建筑和违建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不《。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如系居】营合一?的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安置 !
:
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
?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房屋安置】的自市?、县(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确定过】渡期限
】
(一)建【设多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
(:。二,。)建:设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住宅和【高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24《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
(三》)新建小区建设规】模按规划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总《。的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合法房的】由拆迁人一》次付给搬家补助【费200元》;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按原【住单室80元、【双室:100元、三—室以上?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地予以调《整 :
》
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以及!原住非?合法房屋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超期在?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1?0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每!月增加150%;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0!0%
【。。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代建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
《 : : ,。(一:),被,拆迁人?支付的代建费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参加房改的购房资金!计算产权归》属
— (二)被!拆迁:。人是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社会—。户免收?代建费可适当降低】标准安置《。但不得低于》原户型标准安—置房屋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 《 (?三):。。拆迁人收《取的:代建费属于》非营业性收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
!
: , 第三十九》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被拆】迁人
【 《 回迁安置原则上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有效协议的先【后顺序立《体单元公开自—选房间
【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应将回迁【方案报市、》县(市?)拆迁办审批—审批合格发给回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回迁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