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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安置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由市、县(市!)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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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就地或易》。地,。。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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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面】积按单室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设计建设《的房屋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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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按!以下标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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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按》。原住:合法房屋的居室间】数、面积确定回【迁安置的户型—
被!。拆迁人确《属居住?困难的可增加—居,室所增加的居室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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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私房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如原房!实行作价补偿放弃】产权并?需要安置《住房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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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于居!住临时建筑或—。者违:建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予安置住房】对,经认定确《系,无房的?且有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可按一《户单室户型易地【安置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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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凡在拆】迁范:围内持?与本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证(照《。),的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结算方法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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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临时建筑和违—建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不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如】系居营合《一的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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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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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房?屋安置的自市、县(!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确定过渡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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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多【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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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设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住宅和高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2《4,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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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建【小区建设《规模按规《划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总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合法!。房的由拆迁人一次付!给搬家补助费200!元;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按—。。原住单?室,80元、双室100!元、三?室以上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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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地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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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以及:原住非合法房—屋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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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超【期在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10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每月增】。加,150?%;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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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代】建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被拆迁人《。支付的代建费—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参加房改的购房!资金:计算产权归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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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被拆迁人是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社!会,户免收代建费可【适当降低标》准安置但不得低【于原户?型标准安置房屋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 (三【)拆迁人收取的【代建:费属于非营业—。性收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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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被?拆迁人
! , 回迁安置原则!上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有《效协议?的先后?顺序立?体,单元公开《自选房间 —
《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应将回迁方!案报市、县(—市)拆迁《办审批?审批:。合格:发,给回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回迁安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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