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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拆迁】。安,置 第三十】条 拆迁安》置实行房《屋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形式货币化安置】的比例由市、县(】市)拆?迁办在核发拆迁许】可证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货币化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市拆!迁办另行《制定 ! 第三十一》条 实行房屋安【置的对被《拆迁人的安置地点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就地或易地安【置 《 : : 第三十二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设计必】。须按有关规范进行】建筑面积按单室【46平方米双室【5,6平方米叁室75】平方:米的:标准执行未按规定】。设计建设的房屋【不得:安置被?拆,迁人 ! , 第三十三—条 对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按以!下标准办理》    (!一)凡?在,拆迁范围内对—符,合安置条件的被【拆迁人不论人口、辈!数一律以房产档【案和房证(照)为依!据按:原住合法房屋的居】室,间数、面积》。确定回?迁安置的户型 !    被拆【。迁人确属居》。住,困难的可增加—居室所增加的居【室面积按商品房【价格结算 —    (【二)具有私房所有】权证的被《拆迁人如原房实【行作价?补偿放弃产权—并需要安置住—房的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办理 】    (三)】对于居住临时—建筑或者违建房【。的被拆迁人》原则上?不予安置住房对经认!定确系无房》的且有?拆迁范围内》的,正式户口可按—一户单室户型易【地安:置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    ! (四?)凡在拆迁范—。围内持与本单位或】个人名?称相:符的合法营业—房证(?照)的商业网点按营!业房安置《结算方法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四条— 被拆迁人将—合法:住,宅房屋改成生—产,经营用房自用—或出:租的一律按住—宅房屋安《置,用,临时建筑和》违建房?从,事生产经营》。的不论有无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均不予》安置营业用房如系】居营合一的可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安置   ! 拆?除,。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违—建房一律不予安【置 第三!十五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采《。取,房,屋安置的自市、【县(市)拆迁—办,批准拆迁之日起按下!列规定确定过渡【期限   】 (一)建设多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18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至10《万平方米的24个月!;,10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  : (二)《建设八层以上—(含八层)的住宅】和高层建筑》建设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24个月【;5万平方米以上的!36个月 》 :    (—三)新建小区—建设规模按规划范围!内的合?法建筑?。物总:的建筑面积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被拆迁人—因拆迁而迁出的【合法房的《由拆迁人一》次付:给搬家补助》费200元;对自行!安排过渡《用房的每《。月按原?住单室?80元?、双室100元【、三室以上1—20元的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搬家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指?数的变化适时地【予以调整  !  实行货币【安置的、一次—性安置的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以及原住非合【法房屋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 第三十七条 因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回迁安置【超过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 ,。     】超期在6个月以【内的每?月增加100%【;6个月以》上不足?12个月的》。每月增加150%;!12个?月以上的每》月增加200% 】。 ? 第【三十八?条 被拆迁人应【支付的?代建费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被拆迁人支付的【代建费按房改的有关!规定:执行作为参加房【改的购房《资金计算《产权归属 !   ?  (二)被拆迁人!。是,民政部门确定的【五保户、社会户免收!代建费可《。适当降低标准安置】但不得?低于原户型标准安置!房屋产权归拆迁人】所,有  】   (三》)拆迁人收取—的代:建费属于非营业性收!费,专项用于被》拆迁人?的房屋安置 — 】 第三?十九:条 用于回迁安【置的房屋《。必须经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安置被拆迁人 ! , ,    》 回迁?安置原则上》按照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签订有效协议!。。的先后顺序立体单元!公,开自选房间》 : :    回迁安置前!拆迁人应将回迁【方案:报市、县(市)拆迁!办审批审批》合格发给回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回迁安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