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电缆敷设
5.1 一般规定
5.1.3 系原条文5.1.3修改条文。
1 用词“应”改为“宜”,排列顺序并非一定要“由上而下”,与本款第2段条文用词协调一致。
2 当电缆通道受限或电缆数量较少时,无法另增设一层支架或者增设支架空置空间太多,造成材料浪费的情况下,可在1kV及以下电力电缆和强电控制电缆之间设置防火封堵板材或耐火电缆槽盒等防火分隔,并具有有效的防电气干扰措施(如采用屏蔽型控制电缆或者增加接地金属隔板等),允许敷设在同一层支架上。在火力发电厂工程中有采用少量低压电缆与强电控制电缆共用同一层桥架中间加金属隔板应用实例,未见有不良反映。
5.1.5 系原条文5.1.5修改条文。
交流三相单芯电力电缆线路,当距离较长时需要进行换位,以使三相电抗相等,避免各相负载电流分配不均衡。
5.1.9 系原条文5.1.9修改条文。
在电缆发生火灾时,无论是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还是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均为燃烧物质,有明火时会迅速燃烧甚至发生爆炸事故,对电缆构筑物设施及人员构成严重的安全威胁,例如2016年6月18日,西安南郊某变电站发生火灾事故,因电缆沟失火导致其中一台主变故障起火,造成另外一台主变跳闸,同时波及330kV南郊某变电站#3主变故障跳闸,造成南郊某变电站330kV停电。据事后分析,主要原因是电缆沟内35kV电缆中间接头故障,电缆沟内存在可燃气体引起爆炸。
“易燃”改为“可燃”,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一致。
5.1.10 系原条文5.1.10修改条文。
“易燃”改为“可燃”,与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有关规定一致。
5.1.16 系原条文5.1.16修改条文。
1kV及以下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时,PE导体除可由多芯电缆中的导体构成,尚可由下列的一种或多种导体组成:
(1)与带电导体共用的外护物的绝缘的或裸露的导体;
(2)固定安装的裸露的或绝缘的导体;
(3)符合《低压电器装置 第5.54部分:电器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接地配置和保护导体》GB 16895.3-2017中543.2.2的a)和b)规定条件的金属的电缆护套、电缆屏蔽层、电缆铠装、金属编织物、同心导体、电缆的金属导管。
(4)当过电流保护器用作电击防护时,保护接地导体应合并到与带电导体组成同一的布线系统中,或放置在靠它们最近的地方。
5.1.19 系新增条文。
为降低核电厂非安全级电路对安全级电路和相关电路,以及冗余的安全级电路之间的相互影响,需要对其电缆通道进行实体隔离。
《压水堆核电厂电缆敷设和隔离准则》EJ 344-88第3.4条规定:“安全级线路冗余通道之间,分隔距离应尽可能大于6m,在难以实现处,有限制危害区最小分隔距离为垂直1.5m,水平1m;无危险区最小分隔距离为垂直方向1m,水平方向300mm”。《核电厂安全级电气设备和电路独立性准则》GB/T 13286-2008中也有明确规定,详见该准则第5.1.4节。
法国核电锅炉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协会出版的《法国核岛电气设备设计和建造规则》RCC-E-97中规定:“在某一个安全系列的电缆或相关电缆同另一个安全系列的电缆或相关电缆不能敷设在同一电缆托盘内”。我国引进法国技术的CPR1000机组对于电缆实体隔离原则一般在工程设计文件《核岛电缆敷设准则》中予以规定。台山核电EPR1700机组同样出版了Design Procedure-DP 08.00-EPR Cabling Principles,详细规定了核电厂电缆隔离的具体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