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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 ,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     第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 》    第九条 ! :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 ? :。 》    第十一条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 【。。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 《 ,。     第十!三条 ?。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 《 ,  ?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 【    第十四条 !。 :。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 !  : ,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 》   —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 , 《。    《 第十五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  —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 , , !   ?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 —    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 ? , ?     —第十八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 】  ?  :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 《。 :     【第十九?条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   】  第二十》条 :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 》   】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 【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 —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   】 ,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 , 【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 , ? :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