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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 【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 :。     【第八条 》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  》  :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 ,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 : 《 ?    第十一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 , ,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 】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 】    《第十三条《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 :   —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     第十四!条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 】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 ?  —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十五《条 ? ,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 —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 : 《   》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 —    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 !  :  : ,第十八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 : ?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 ,。 【    第十九条】 ,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    — 第二十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 》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  【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 : ? , :。    》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 —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 【   ?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 【。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