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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 ,城市市容管理 【。。
》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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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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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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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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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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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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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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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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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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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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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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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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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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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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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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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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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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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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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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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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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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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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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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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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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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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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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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