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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 ? — ?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   !。  第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 【   《 ,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条 —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 , 】    》 第十一条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 第十?二条: ,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 : 【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   《  第十三条— ,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 —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 , ?   【  第十四条 】 ,。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 【。。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 : ? 《   ?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    ! 第十五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 , —   —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 !  :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 ,   【  第十七条— ,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     !第十八条《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 :  】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 》 ,    第十九条 !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     【第二十条 —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 , 》 ?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 ,    【。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 【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    】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 《 , ,  《。  :。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