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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 ? :     【。第七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保持整洁、美观、!完好 ? 《 】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容:貌不得任《意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 ?  】。   ?第,。八条 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应当保持原【有风:貌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任》。意改动和拆除 ! 《     第九!条, 城市主要街!道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必须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 城:市,街道:两侧及繁《华地:区的建筑物前应【当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因特殊—情况需设置实—体围墙的必须经【城市市容管理—机构许可 ! ?     】第十一条《 ,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 : 》   ? 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便于】。通行路?面出现坑凹》、碎裂、隆起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应当及!时修复 《 】 :  :   ?城市主要《街道应当采》用港湾式的公共汽车!停车站 — 《     第】十三条 — 城市中不得—架设架空《管线:对已建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单位!内部管线设施不得】跨越:街道:上空架设 ! ? , ? ,   城市中的给】水、排水、排—污管:道应当?保持:畅通自来水》、污水、污物不【得外溢雨后积—水应当及时排除【 ? 》 ,     第十【四条 交通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噪声监测装置】、路名牌、门—牌,等应当统《一,设置保持整洁、醒】目、美观 — !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户外广告、霓—。。虹灯等位置应当【适当形式应当与街景!。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 ? 》 《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牌、画廊!、牌匾、旗幌、公告!。、广告标志等应【当报城市市容管【理,机构批准 !     !第十:。五条 各【种指路标志牌、单位!和商店名称及各类】。广告牌不得使用不规!。范文:字不得有《错,。别字和?残缺字不得有庸俗的!广告和招贴;—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过时的、破【旧的应当《及时清除、洗—刷干净 — : : : ? ,   第十六条 !沿街单位、》住户:应,当保持周围环境整洁!不得乱堆乱》放杂物或《者占道?作业 ! ?     沿【街,。商店商品摆》设应当整齐不—。得,在人:行道上支撑搭架不】得在道路上存放【。货物:、箱筐占压道路【影响通行遮阳蓬应当!整洁美观不》影响主干《道和人行道》通行: 》  】   第十》七条 市【区内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夜市《。等应当?在不:影响市容《、交通的前提下统筹!安排、定点》经营做到上下水【。。。设施完善摊位—整洁秩序良好专人】保洁 !  — ,  第十八条 ! 在市?区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标】志齐:全醒目车体》严重破损《。变,形、车容明显不【洁,以及排气装置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在市区内《行驶: !     【。客运机动《车辆的废票和其【他废弃物《应当集中处》理;载运散体、【流体的车辆应当严】密遮盖、《封闭不得沿途飞扬】、洒落载运物—污染环?境 !     —第十九条 》 ?机动车、人力车停】放地点设置应—当适当车《辆应当摆放整—齐限制在城市主要】道路干线和繁华【地区设置存车处 】 ?   】  第二十条 【 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用地范围《内作业并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按规定设置临时围!墙临街建筑工程应】当封闭施工; 【 ,。 ? , 》    《 (二)破路施【工应当围遮设置安】全标志并《按规:定时间和标准—修复; 】  —。   (三》),。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应当!随产随清; — !    》 (四)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 ?。 】  :  (五)》物料、机《具应当摆放》整齐:; !。     (!。六)工程竣工时拆】除临时?设施、清除物—料并平整场地 【 《 ,  》   ?第二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保持停工场地或者】。征而:未建场地整》洁并做必要》覆,盖,禁止:堆,放垃圾及时铲—除杂:草排除污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