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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标 !。 底 》 ,。 ,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 :。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第十五条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