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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 标 ? 底 《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依法具有!编制标?底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标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 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 《   》 (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按国家》和省:。、市建设工程标准】、造价等方面的【规定,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价格   【 :(二)标《底价格应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利润《、税金等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超过】总概算?的应经原批准投【资单位同意; !    》。(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相吻合,》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 】    (四)】。标底内容应》包,括:工程造价—、工期、质量、材料!消耗量等主要内容;!。 ?    (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 ,  第十五》条 : 标底应报市招【标办审核标》底的审定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前进行一般》工程应在7日内【审核完毕,》大型、复杂》的工程,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1?5日   在!。标底的?编制和审核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标《底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为防止!标底泄露《,可以在投标—截止日之后开—标之前组织编制【标底有些建设工程经!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不编】制标底 《   第十六】条 标底的编【制费:用和标底的》审核费用按有关规定!收取 》   第《十七条 招标或】投标单位对标—底,有异议的,在开标后!。定标前,可以以书】面形式提请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复【。审标底经《复,审确有?较大错误的,由【。市建筑业行  政主!管部门作出更改标底!的书面通知》,,在市:招标办的监督—下重新评标,并【退还标底审核费【 ,  《 ,。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复《审决:定是标底的最终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