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市地铁建设管理,保障地铁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铁建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杭州市地铁建设工程是本市社会公益性重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杭州市人民政府将地铁建设工程纳入本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分期组织实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服从和支持地铁建设,不得阻碍或影响地铁建设工程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地铁建设,包括地铁建设工程、辅助工程、与地铁相连的地面和地上轨道工程以及地铁站点配套服务用地范围内的综合建设。
本办法所称地铁设施,是指地铁的轨道、隧道、高架线路、地面线路、车站(含出入口、通道、通风亭等)、车辆及车辆段、机电设备系统、变电站(所)等,以及为保障地铁运营而设置的相关设施。
第五条 本市地铁建设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建设、统一营运、统一管理”和“分开出资、分开开发”的原则。
统一领导。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工作。
统一规划。统筹规划全市地铁线网和站点布局,使其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综合交通规划、地铁沿线城市设计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统一招商。建立统一的招商工作班子,加强地铁工程及物业开发招商工作。
统一建设。实行统一的地铁设计、技术、规范标准及建设组织模式。
统一营运。实行统一的营运模式,确保地铁营运的安全可靠、集约利用。
统一管理。实行设计、建设、营运、开发“四位一体”的经营管理模式,发挥资源的协同效应。
分开出资。市政府和地铁沿线相关的区政府(管委会)是地铁建设的出资主体,共同分担地铁建设资金。
分开开发。支持地铁投资各相关主体充分利用地铁资源,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地铁站点周边及上盖物业开发。
第六条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地铁建设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指挥部负责地铁建设工程的日常指挥协调工作,市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筹措办公室负责本市地铁建设的资金筹措。
杭州市地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地铁集团)为我市地铁建设的主体,具体负责地铁建设的实施。
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土地、房产、财政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铁建设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