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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