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供—热管理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