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供热管理 —
: 第十六》条 从事城》市供热经营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遵守供热【设施热能利用的【。强制性标准》,确保供热质量【,加强运行》管理
》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加强管网建设和】。。管理:,保证安全》、,连续供热,不得无】。故停止供热
】 因城市建》设,供热设施施工】、,检修和热《源单位检修》设备:等原因需要减—少供热或停止供热时!,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提前72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性故障停》止供热?时,供热单位应立即!抢,修,,并及时《通,。知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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