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 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 : 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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