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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