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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六《条 城市供热规划】应纳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   《城市供热规划,【由市城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等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 ,第七:条 在城市供—热规划区内》,,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区?域,不再《新,建燃煤、《燃油分散锅炉供热设!施;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高层—。住宅小区,应—。同时安排城市供热】设施建设《   对城—市供热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分散锅炉,】具,备城市供热》条件的,《应当按照城》市供热规划》逐步进行改》造,实行城》市供热 《   第》八条 城市》供热设施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实?施 ?  供热《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九?条 城市供热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运!行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   城市供热设施!验收合格《后,有关资料应按】规,定送市城建》档案机构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