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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拆迁管理 》。 第七条》。 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装修;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年      【暂停期限届满—。未申请延期或者延长!的暂停?。期限届满《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通知有关部】门恢复办理第一【款规定的事宜— 第八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证明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拆迁方案应当—对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和临时《周转用房作出安【排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九条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新闻媒体以及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布】 ,。    《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拆】迁人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不?实施拆迁的原—房屋:拆迁许可《证,自然失效并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公告 —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予以答复被批!准延:长,拆迁期?限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    拆迁人【。。需,。要变更?拆迁范围《的应当重《新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从!事拆:迁业务的单位—应,。当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需要委托拆迁的应当!以招投标的方式确】定,。受委托单位其他项目!的委托拆迁也可以采!取招投标《方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投【标实施监督》管理      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十二条 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和—批准的拆迁方—案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应》明,确规定补《偿形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签,订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不得损坏房屋—结构不得拆除公【有装置设《备如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   拆迁》人应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2年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安置完毕    】  安置用房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设计规】范     — ,根据本条例签—订,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切》实遵守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    —  拆迁人》应将总体安置情况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拆迁人—应当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协议《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四条 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五?。条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安置用房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 ,。 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抵押权人和抵押【人,。不能:重新设立抵押权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对货币!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并《及时通知抵押权人和!抵押人 》。第十:六条 ?。拆,迁范围内的违章建】筑物、超过规定【期限的临时建—筑和:暂时保留使用的房屋!应,无条:件自行拆除不予补偿!不作为安置依据拆】除经依法批》准尚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根据已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但不作》为,安置依据 第十七!。条 拆迁范围内应】拆除的房屋拆除后】。必,须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验收合格】有关部门方可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第十八条 拆【。迁当事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被拆迁房屋所有权】的注销?登记手续、安置用】房的初始或者转移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拆迁人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并,接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拆迁人不!得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除工程施》工,资格证书的》单位从事房屋拆除工!程施工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确需转让尚未完成拆!迁安置补偿的建【设项目的应当报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同意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受让人!不能履行原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转让】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     转让【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被拆迁人拒绝领【取货币补偿款的由拆!迁人办理提存公证后!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之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将》该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按照拆【迁预算的80%专】。户存入?本市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可以折价计入!      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金融机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共同保证》存入:金融机构的资金【本息:专项用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需】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审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