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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八章 【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第六十二】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   ? 土地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公务时应当—向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土地监—督检查证件 !   第六—十三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查处土《地违法行为时除【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一) 》 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 】    (二)】 :。 暂扣与违法案【件相关的书》证、物?证,。及其它?证据;? ,    —。 ,(三) 》 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下达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拒不?停止的可《以对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予以拆—。。除并可以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    】(,四) ? 停止《办理涉嫌违法用地的!审,批和登记发证手续;!  》  ?(五)? , 责令违法嫌疑】。人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冻结其银行帐!。户    】 第六十《四条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提请行政监【察,机关、银行、审计、!税务等单位予—以,协,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