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2-2009 建标库

12.2      

12.2.1  聚酯工厂排水系统应根据生产、生活排水的污水性质、浓度、水量等特点合理划分。

12.2.2  排水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污水系统的设计排水量,应为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的间断排水量与未预见排水量之和。未预见排水量,应按连续排水量和同时发生的最大小时间断排水量之和的10%~20%计。当采用清净废水与雨水合流排水系统时,其设计流量应为清净废水设计平均小时流量与设计雨水量之和。

    2  罐区的初期污染雨水量,宜按污染区面积与15mm~30mm降水深度的乘积计算。

    3  生活污水系统的设计排水量,宜按生活用水的设计小时用水量的90%计。

12.2.3  排水设备及与重力流管道相连接的设备,应在其排出口以下部位设置水封装置,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0mm。

12.2.4  输送腐蚀性生产污水的检查井,其井内壁应根据生产污水性质进行防腐蚀处理,井内可不设爬梯。当采用铸铁井盖时,其井座、井盖内侧均应做防腐蚀处理。

12.2.5  水封井的设置应符合纺织工业企业有关防火标准的规定。

12.2.6  储罐区的初期污染雨水应排入生产污水管道,并应在防火堤外设置水封井,在防火堤与水封井之间的排水管道上应设置易于启闭的隔断阀。

12.2.7  聚酯工厂的厂区排水管线应采取防止受污染的消防事故排水直接排出厂区的应急措施。消防事故排水应处理后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