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酯工厂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492-2009 建标库

12  给水排水

12.1      

12.1.1  聚酯工厂应根据生产、生活和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的要求,分别设置直流、循环或重复利用的给水系统。

12.1.2  聚酯生产所需的生产水、除盐水、循环冷却水的水质、水温、水压和水量,应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确定。全厂新鲜水的总用水量,应根据生活用水量、生产用水量、除盐水制备水量、循环冷却水和冷冻水的补充水量、公用设施用水量之和,并增加未预见用水量10%~15%计算。

12.1.3  聚酯工厂给水的重复利用率不应小于95%。

12.1.4  各给水系统的管道设计流量应按最高日最大小时用水量确定。管道设计压力应按设计流量及最不利点所需压力,并结合管网布置,经计算确定。当采用生产、消防合用给水系统时,尚应按消防时的流量、压力进行复核。

12.1.5  切粒机用除盐水应经过滤处理后循环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