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防 雷
9.3.1 聚酯生产装置厂房,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2 对苯二甲酸仓库、聚酯切片库、对苯二甲酸料仓,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3 聚酯工厂的热媒站,当使用氢化三联苯或二芳基烷作为热媒介质时,应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当使用联苯、联苯醚作为热媒介质时,应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
9.3.4 聚酯工厂配变电所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应设置避雷器或电涌保护器。
9.3.5 燃料油储罐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有关规定。
9.3.6 聚酯工厂建筑物、构筑物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