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 给排水管道
6.2.1 给排水管道的平面布置与埋深,应根据工厂地形、工程地质、总平面布置、冰冻深度、管道材料、施工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 各车间给排水管道的进、出口方位,应按生产工艺要求和结合全厂性给水排水管道的布置确定,并宜减少进、出口接管的数量。
6.2.3 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设备基础,不宜穿过建筑物的伸缩缝和沉降缝。当确需穿过时,应采取防止管道被损坏的措施。
6.2.4 给排水管道穿过承重墙或建筑物基础时,应预留孔洞或设置套管。管道上部的净空不应小于建筑物的沉降量,且不应小于0.1m。
6.2.5 室内给排水管道不得穿过配电室、控制室。
6.2.6 室内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明敷。生产给水管道宜与工艺管道共架布置。消防给水管道宜单独敷设,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纺织工业企业防火标准的规定。
6.2.7 埋地或架空敷设的焊接钢管应进行外防腐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