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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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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