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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 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