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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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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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