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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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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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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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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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