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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