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二章 测绘系统和!测绘标准
》
第七条 在】本市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以及全省统】一的:平面坐标系统执行国!家、本省测》绘技术规范、标准和!嘉兴市地《方规定
》 第:八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应】当,与全省平面坐—标,系统:相联系一个城市或者!行政区域只能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
第九条 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按—以下:程序报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一)建立市【和省重大工程项【。。。目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二)建立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由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申请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单位应!当提交论证》报告、技术》方案:以及与全省》统一:平面坐标系统的【。联系方式
—
第十《条 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应当】经,。具有测绘质量检验】资质的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市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市人民政府公!布
】 县级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测绘成!果经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建立《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公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