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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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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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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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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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