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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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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 (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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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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