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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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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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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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 (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 ,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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