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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 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   《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 :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  ?。  :。 (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