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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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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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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 (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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