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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集】体上地所有权— 第十—四条 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现在仍由村或【乡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成?员使:用,的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五:条 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该材农民目】前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界线确定所有权【 :     根据六】。十条:确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于下【列原因发生变—。更的按变更后的现状!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 《    (一)由】于原村、队》、社、?场合并或分割—等管理体制的变化】引起土地所有权【变更的?; 《    (二)【由于土地开发、国】家征地、集》体兴:。办企事业《。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进行过土地调【整的; —    (三)由于!行政区划变》动和农田《。基本建设等》原因重新划定土【地所有权界线—的;  —   行政区划变】动后未变更土地权】属的原土地》权属不变 【。第十六条 》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其?。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第十七条【 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材农民集—。体所有 第【十八条 乡》(镇)或村》。企事业单位使用的集!。体土地六十条公布】以,前开始使用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二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公布时止.在!此期间开始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 】。    (一)签】订过用地协议的(】不含:租借);  】 ,  (二)经县、】乡(公社)、村【(大队)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了适当】的土地调整或进行过!。一定补偿的》;    【 (三?)原集体企事业单】位体制?已合法变《更的    】 乡(镇)、村【办企事业《单,位采用上述以—外的:方式占用的集体土】地或虽采用上—述方式但目前土地】。使用:不,合理的如《荒废、闲置、转出】等应将其《全部或部分土地退】还原村或乡》农民集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