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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国有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和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水】域、:荒山、滩涂、戈壁】以及其他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七条 !国有铁路《、公路、电》力、通讯《、水利工程及军事设!拖等用地属于国【家所有 》 第八?条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后剩余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撤销或其《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之后归国》家所有 第九条! 一九六《二年九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公:布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合作化以前的个】人土地)迄今未退】给农民集体的—属于国家所有 【 , 第十条 》六十条?公布时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公布时止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国】家所有   】。  (一)签订【过,土地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 (: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使:用的;?     【(三)进行》过一定补偿(—。含实物)或安置劳】动力的;  】 , , ,(四)接受农—民集:体馈赠的;》     (】。。五,。)由:农民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转—。为全民所有制—的, , 第十一条 【。一九八?七,年一月?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前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租借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建【成永:久性建筑物》。无法退还《恢复耕?种的由用地单位【按当时占地的情【况补办?征地手续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机关、【学校、卫生院等行】政事业单位一—九八二年五》且以前?。所占用?的集体土《地除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外属于国有土地 ! 第十三条 【国有土地经开—发,利用其?。国有土地所有权【属,性质:不变依法开发利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