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配电设施!
6.1! 一般规定
】
,
,
6.1.1 】。。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
6.》1.2 《。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6.1.3 【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6.1!.4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
6:.1.5 》 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6.1.【6 : 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一般照明】宜为:+5-?10%额定电压;】
【 , 2 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
:
:。 :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