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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配?电设施? —6.1  》一般规定 【。 6.1.1 !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三?级配电宜设置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末级】。。配电箱 》 6.1【.2  低压配电系!统不宜采用链—式,配电当部分用—电,设备距离《供电点?。较远而彼此》相距很近、容量小的!次要用电设备可【采用链?式配电但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其总容量不宜【超过10k》。W ? : 6.1.3【  消防等重要负荷!应由总配电箱专用回!路直接?供电并不得接入过负!。荷保:护和剩?余电:流保护器 — 《6.1.4  消】防泵、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混!凝土输送泵等大型设!备,应设专?用,配电箱 】。 6.1.》。5  低压配电【系统:的三相负荷》宜保:持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 6—.1.?6  ?用电:设备端的《电压偏差允许值宜】符合下?列规:定 》   《  1? , 一般?照明宜为+5—-10%额定电【压,; —     2  】一般用途电机—。宜为±5%额定【电压; 】。 ,    《3  其他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宜为?±5%额定电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