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铸工程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80-2010 建标库

4.3  车间生产能力

4.3.1  连铸车间生产能力,应根据车间产品大纲要求和相关工序主要设备配置等条件确定,并应预留车间最终规模的发展空间。

4.3.2  车间连铸机台数,应根据车间生产规模、炼钢炉种类、容量、座数及铸坯断面等因素确定。

4.3.3  车间设多台连铸机生产时,生产同一规格铸坯宜采用同一种机型。

4.3.4  全连铸车间设计应做炼钢炉、炉外精炼装置和连铸机之间的生产调度图表,并应作为选择连铸机台数、流数和车间布置的依据。连铸车间不宜采用备用连铸机。

4.3.5  连铸机应按多炉连浇设计。连浇炉数应根据中间罐内衬寿命,生产钢种以及连铸与炼钢炉生产节奏的匹配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快速更换中间罐技术提高连浇炉数。

4.3.6  连铸机作业率(包括合理等待时间)不应小于80%。特殊钢连铸机作业率可适当降低。

4.3.7  连铸机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