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车间生产能力
4.3.1 连铸车间生产能力,应根据车间产品大纲要求和相关工序主要设备配置等条件确定,并应预留车间最终规模的发展空间。
4.3.2 车间连铸机台数,应根据车间生产规模、炼钢炉种类、容量、座数及铸坯断面等因素确定。
4.3.3 车间设多台连铸机生产时,生产同一规格铸坯宜采用同一种机型。
4.3.4 全连铸车间设计应做炼钢炉、炉外精炼装置和连铸机之间的生产调度图表,并应作为选择连铸机台数、流数和车间布置的依据。连铸车间不宜采用备用连铸机。
4.3.5 连铸机应按多炉连浇设计。连浇炉数应根据中间罐内衬寿命,生产钢种以及连铸与炼钢炉生产节奏的匹配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快速更换中间罐技术提高连浇炉数。
4.3.6 连铸机作业率(包括合理等待时间)不应小于80%。特殊钢连铸机作业率可适当降低。
4.3.7 连铸机生产能力可按下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