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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