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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