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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  :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