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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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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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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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