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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