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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