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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 ,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  ?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