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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民用:建筑初步设计—文件应当设建筑【节能专篇《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或【者备案 《 第九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并预留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空间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期限内 【   ?  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民用建筑—节能标准并》依法备案和发—布 :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国家尚未制定!民用建筑《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节能新技》术,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民用建《筑,节能纳入工程质量】监督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建筑节【能标准、设》计文件?及技术规范》对民用?建筑工程实施质量监!督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制定、公布并—及时更新本省—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的?民用:建筑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目》录目录?中不得有地区歧视】和,变相推荐的》内容  —。 ,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民用》建筑的设计》和施工中使》。用列入?国家和本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 第十》。三条: 使:用列入民用建筑节】能推广使用》目录中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政!策,     【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的】重大科研项目、示范!项目和重点工程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民用建筑节能资金用!于支持下列工作 】   《  (一《)民用?建,筑节:能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标准制定; 【。     (二)!民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节能【项目、绿色建筑的推!广,; :。     (三)!既有民?用建筑围护结构和】供热系统的节—。能改造; 》 ,     (四)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应用;—     (】五)民用建筑节能的!宣传、培训和奖【励 《第十:五条 ?地,方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居住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建筑《能源利用《效率测评 》。 第十六条 经】测评达到《节能标准要求的【民用建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相应的节能!建筑标识和证书作为!。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依据:并在建?筑物上镶贴节能建】筑标识;未》经测:评或者经《测评:未达到节能标准【的民用建筑》不得镶贴节能建筑标!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