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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