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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管理降低民用【建筑使?用过程?中的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民—用建筑节能、既有民!用建筑?的,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在民用建筑》中的利用、民用建】筑的用能系统运行】管理以及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  :  本条《例不包括农村个人自!建自用住《宅和临时性民用建】筑但鼓励《。采用民用《建筑节能措施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保证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其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民用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培育民用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健全民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加强:民用建筑节》能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节能意识 —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扶持—民用建筑节能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对,在民用?建筑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