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活动地板面层
6.7.1 本条阐明了活动地板面层宜用于有防尘和防静电要求的专业用房,并对其构造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6.7.2 本条对板块的基层和金属支架的牢固度作了规定。
6.7.3 本条对活动地板的面层承载力和体积电阻率作出规定。
6.7.4 本条对金属支架支承的现浇水泥混凝土基层作出规定。
6.7.5 本条对防静电要求较高的活动地板的接地作出规定。如设计未明确接地方式,可选择单点接地、多点接地、混合接地等。
6.7.6 本条对面板的搁置作出验收规定。
6.7.7 本条对活动地板镶补作出质量检验规定,并对切割边、镶补处理要求作出规定。
6.7.8 本条主要源于洞口处人员活动频繁,洞口四周侧边和转角易损坏,旨在对洞口处进行加强,并作为洞口处质量检验的依据。
6.7.9 本条对活动地板在与柱、墙面的接缝处及通风口处等特殊部位的处理作出规定。
6.7.10 本条提出用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的活动地板面层的施工质量检验还应按国家相关现行标准的规定执行。
Ⅰ 主控项目
6.7.11 本条对活动地板面层的材料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2 本条是为满足观感和动感要求进行的规定,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6.7.13 本条对观感质量提出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6.7.14 本条提出面层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