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炉渣垫层
4.7.1 本条规定了垫层分别采用不同的组成材料的三种做法和垫层最小厚度的限值,以便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设计规范》GB 50037相一致。
4.7.2 本条提出了炉渣材料使用前的施工质量控制要求和闷透时间的最低限值,以防止炉渣闷不透而引起体积膨胀,从而造成质量事故。
4.7.3 本条提出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以保证垫层质量。
4.7.4 本条提出炉渣垫层一般不宜留设施工缝,以及必须留设时施工缝的处理方法。
Ⅰ 主控项目
4.7.5 本条规定了炉渣垫层的材料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6 本条规定应检查炉渣垫层的体积比,并提出了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Ⅱ 一般项目
4.7.7 本条提出了炉渣垫层施工后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
4.7.8 本条提出了检查炉渣垫层表面质量的允许偏差值和检验方法、检查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