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0.1 本条主要针对“建筑地面”构成各层的组成,结合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确定其各子分部工程和相应的各分项工程名称的划分,以利于施工质量的检验和验收。
3.0.2 本条是为了进一步明确和加强质量管理而提出的要求,以保证建筑地面工程的施工质量。
3.0.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主要是控制进场材料的质量,提出建筑地面工程的所有材料或产品均应有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防假冒产品,并强调按规定进行抽样复验和做好检验记录,严把材料进场的质量关。为配合推动建筑新材料、新技术的发展,规定暂时没有国家现行标准的建筑地面材料或产品也可进场使用,但必须持有建筑地面工程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认可文件。
文中所提“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是指:随同进场材料或产品一同提供的、有效的中文质量状况证明文件。通常包括型式检验报告、出厂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等。进口产品还应包括出入境商品检验合格证明。
3.0.4 本条规定建筑地面工程采用的各种材料或产品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GB 18580、《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GB 18586、《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GB18587和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1066、《进口石材放射性检验规程》SN/T 2057及其他现行有关放射性和有害物质限量方面的规定。
3.0.5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以满足浴厕间和有防滑要求的建筑地面的使用功能要求,防止使用时对人体造成伤害。当设计要求进行抗滑检测时,可参照建筑工业产品行业标准《人行路面砖抗滑性检测方法》的规定执行。
3.0.6 本条对有种植要求的建筑地面构造做法作出规定。
3.0.7、3.0.8 这两条规定地面辐射供暖系统(包括建筑地面中铺设的绝热层、隔离层、供热做法、填充层等)应由专业公司设计、施工并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给地面施工单位进行地面面层的施工。
3.0.9、3.0.10 这两条强调施工顺序,以避免上层与下层因施工质量缺陷而造成的返工,从而保证建筑地面(含构造层)工程整体施工质量水平的提高。建筑地面各构造层施工时,不仅是本工程上、下层的施工顺序,有时还涉及与其他各分部工程之间交叉进行。为保证相关土建和安装之间的施工质量,避免完工后发生质量问题的纠纷,强调中间交接质量检验是极其重要的。
3.0.11 本条对建筑地面工程各层的施工规定了铺设该层的环境温度。这不仅是使各层具有正常凝结和硬化的条件,更主要的是保证了工程质量。当不能满足环境温度施工时,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
3.0.12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建筑地面工程起坡的正确性。
3.0.13 本条针对寒冷地区规定了建筑物室内接触基土的首层地面施工的具体要求。
3.0.14 本条明确了室外散水、明沟、踏步、台阶、坡道等附属工程的质量检验标准。
3.0.15 本条提出了水泥混凝土散水、明沟设置伸、缩缝的方法。
3.0.16 本条提出了地面变形缝的设置范围,强调缝的构造作用和缝的处理要求。
3.0.17 本条提出了建筑地面工程设置镶边的规定。提出“建筑地面的镶边宜与柱、墙面或踢脚线的变化协调一致”是基于地面的颜色、对缝一致等美观角度考虑的。
3.0.18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强调了相邻面层的标高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防止有排水的建筑地面面层水倒泄入相邻面层,影响正常使用。
3.0.19 本条提出检验水泥混凝土和水泥砂浆的强度等级试块的取样方法。
3.0.20 本条强调施工工序,以保证建筑地面的施工质量。
3.0.21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检验批不是按抽查总数的5%计,而是采用随机抽查自然间或标准间和最低量,其中考虑了高层建筑中建筑地面工程量较大、较繁,改为除裙楼外按高层标准间以每三层划作为检验批较为合适。对于有防水要求的房间,虽已做蓄水检验,但为保证不渗漏,随机抽查数略有提高,以保证可靠。
3.0.22 本条提出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质量检验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的规定。对于分项工程的子分项目和允许偏差,考虑了目前的施工状况,提出80%(含80%)以上的检查点符合质量要求即判为合格;对于不合格的处理亦作出了明确规定。
3.0.23 本条明确了建筑地面工程子分部工程完工后如何组织和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验收,以确保建筑地面工程的质量。
3.0.24 本条提出常规检查方法的规定,但不排除新的工具和检验办法。
3.0.25 提出本条是为了保证面层完工后的表面免遭破损,强调面层施工完成后的保护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