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条例2024年 建标库

第四章 创新创业人才

第三十三条 本市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先行先试,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机制,引育高端人才,打造人才聚集高地。
    坚持柔性引才和靶向引才,依托天开高教科创园平台和项目资源,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及高水平创新创业团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补贴。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合作共建留学回国人员创业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创新创业。
第三十四条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第三十五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通过离岗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到企业工作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离岗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业活动期间,原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其人事关系,并给予相应支持。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与高等学校及其校友会合作,鼓励校友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办科技型企业并提供资助。
    鼓励大学生创办企业,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便利化服务水平,对大学生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奖励。鼓励高等学校健全弹性学制管理及创业成果认定办法等,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第三十六条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优化产学研用结合的协同育人机制,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合作,联合开展懂科技、懂产业、懂资本、懂市场、懂管理的复合型科技产业组织人才培养;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结合主导产业实施人才工程项目,发挥人才在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等方面的引领作用,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建立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民营骨干企业经营管理人才交流学习合作平台,依托高等学校、领军企业等开展战略管理、市场开拓、经营模式、资本市场等方面的常态化、系统化培训,培养优秀企业家和职业经理人。
    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布局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促进技术转移人才队伍建设,对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给予激励。
第三十七条 支持在天开高教科创园组建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自主评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职务聘任和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贡献突出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评审、聘任。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天开高教科创园人才服务和保障机制,在人才卫生健康、住房安居、子女教育等方面强化协调和政策衔接,为天开高教科创园各类人才发展和创新创业提供便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