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第十三条【 城镇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及其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保持整洁—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临街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依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清洗、粉】刷; ? ,  ?   ?(二)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造?型和外?部装饰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   (《三)临街建筑物的】屋顶不得搭》棚、设架、堆放物】品,。窗外和外墙不得吊挂!、晾晒影《响市容的《物品:; 《  :   (《四)临街外立—面不得设《置外置式《排烟管道或者凌空】排水:管道;?  》。   (五)—。临街建筑物外立面上!安装:的,防护:栏、空调外机—、遮阳篷统一—规范并保持安—全,、整洁、美观— :。 :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违!反前款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其改正并处二百【元罚款 【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 ?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本地特?色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 !第十五条 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  】 ,。。  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    》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 【 ,。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     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第十【。。七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 :     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认定 《 第十八条 】城镇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需要与街道】设分界的应当选【用绿:篱、花坛(》池)、草坪或者透景!、半透景《的栅栏等作为分界】对现有封闭式—围,墙除国家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外应当》改造为通透式—对,。不宜绿化的》裸,露地面应当以铺【设便道?砖等方式进行—硬化: ?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遗留的—渣土、枝《。叶等杂物《。。管理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镇景观照《明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夜景照明技术规【范的要?求夜景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节—能环:保合:理控制照度和亮度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第二!十条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 ?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 (四)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环】境的;   !  (五)》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   (六)城【市建:成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 ?第二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者应当定期进】行,日常维护《和安全检查;遇【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预?警,时应:。当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对陈旧毁【损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予【以,修复违反规》定拒不修《复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三条 《因组织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商品展销、商业宣传!等活动?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置《期限届满《设置人应当》。及时拆除 【 第二?。十四条 设置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发光材质【广告设施的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相关—技术规?范,亮度、?照度和音《量不得影响交通【信号和居民》生活 《 第二十五条 】在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利:用车(?船)喷涂、张—贴、张挂宣传品【和播放音频视—频广告的以》及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决—定书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并保持场—地整:洁、美观期满后及】时撤除 》  ?   违反本条【规定未经《批准利用悬挂物【、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广告进行宣传的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设置?场地不整《洁、美?观期满?后没有及时撤除【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其!他,违反本条《规定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橱窗、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粘?贴、刻画、》喷涂、涂写及沿街散!发小广告等》影响城镇容貌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具体行—为实施者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营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门店招牌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城镇规!划要求具体设置标】准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     !门店招牌和标识应】当及时清洗、—。粉饰、更《换 第—二十:八条 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地面平整侧石完好无!障碍设施保持通畅】; : ?   ? (二)隔离墩【、防:。护栏、?防护墙、声屏障【和照:明、:排水等设施保持整洁!、完:好、有效《; 《     (三)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应当符】合城市道路养护规】范,    【。 前:款所列的市政公【用设施出现污损【、缺失、移位等影】响城:镇市容和公共安【全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清洁、修复、更换消!除隐患 》   《  严禁破坏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箱)盖、—交通指示牌》。及其他市政设施 !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 ?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 】     擅自挖】掘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挖,。掘、恢复城》镇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三》十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     占—。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一条 禁—止在城镇《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摆摊设点或者流!动摊贩沿街》经,营在不影响群众【生,活、交?通,通行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情形】下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路段、时间段设置】临时市场《和,临,时摊点并予》以公告   !  禁?。止在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的护栏、路牌】、电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经营;拒不【停止经营的每次处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 第三十二》条 不得擅自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确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拆除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在城镇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殡葬?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的,应当符合市容环境】规范要求《具备相应的经营【。场所和?物料用品堆放场【所产生污水》、污泥和垃圾的【。应当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污泥】预处理?设施及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在城镇】道,。路,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设置:的交:通、电力、市政公】用、通讯、》消防、邮政、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设】施完好?和整洁美观》出现:破损或者丢失的产】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予,以维:修、更换或者补【设, , , 第?三十:五条 城镇》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保持外型》完好、车容》。整,洁    】 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垃圾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造成泄漏《、遗:撒的责令《清除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   划定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点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 ,。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十【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罚款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可】以将车辆拖》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 — 第三《。十七条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得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在规定区【域外停放或》者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应当—及时回收处理 】  ?   共享出行【工,具的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共享》出行工?具并在规定的区【域有序停放 !第三十?八,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依法向社【会开放提供停—车服务 【第三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一)占用乡镇—街道、公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晾晒农!产品;  】   (《二)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搭建?。厕所、禽畜围栏或者!其他:设,。施; ?   》  (三)》在,临街庭院的》围墙外、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垃圾、柴草!、秸秆、杂物和粪】。肥;    ! (四)在》乡镇人民政府规定禁!止停放车辆的地【点停放车辆》和农机具《 《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拒不《改正、?清理或者拆除—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处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最高》不超过二千》元 《 第四十条 建【设工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硬《质材料?连续围挡《道路和各类》管线施工现场应【当同时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灯具《; ?     —(二)建《。设工地内靠》近围挡?堆放:物料的高度不得【超出围挡顶部;【     (!三)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 !   《  (四)》工程停?工时应当及时整【。理场地并作必要的】覆盖;   !。  :(五)工程竣工【后应当在三日内拆除!各种临时施工设施】清理并平整场—地; ?     (】六)建设工地—范围外不得堆放物】料、机具和》。废弃:物等 — ,   ?违,反上述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当防止扬《尘拆除作业应当采取!湿式作业法;产生】的,废水、泥浆不得直】接排入城镇排水【管网、河道 【    》 建设工《。地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及相】应的泥浆沉淀和排水!设施 ? ,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二条 【。除抢修、抢》。险等工?程,外夜:间二十二《。时至凌晨《。六时禁止在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居民区【等,。噪声敏感《区域内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 ?     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进行夜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公告 —     未经许!可擅自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施工或【。者不遵守作业时限】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禁止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但紧急!情况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  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 ?    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使用—音箱器?材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  违?反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说服!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对个人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当向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产生量和】处置方案提》出处置核准申请未】经核准?的不:得擅自处置 【     未经核!准,处置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污染!。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组织?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废弃物应当交给经核!准的处置、运输【、消纳单位处理 ! 第四十六条 】从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的运输单位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密闭运输;》 :  ? ,  (二)严禁超载!;     !(三)?不得:车轮带?泥行驶; 】    (四)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  : (五)随车携带车!辆运:输处置证明和车【辆准运证《;  —   (六)—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运送》到指:。定场地;《。     】(七)装备卫星定】位装置?并按主管《部门:要求工作《时间:实时在线; 【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车,辆密闭不严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带泥行驶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运输单位采取补【救措施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采取补救措施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作业单位!及时清除清》除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违反!前款第(《六)项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