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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镇—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以及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    》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所需?各项经费保证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城镇:容貌标准编制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报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倡导文【明卫生的《。生活风?尚 第七【条 提倡和鼓励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居(村)民制】定,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村)!民积极?参,加市容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环境 !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在市民中聘!。请市容和环境卫生】义务监督员协助【做好宣传教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相关制度依法!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和举报 】